线上配资炒股 浙江越溪胶丸有限公司被罚款10,000元

发布日期:2024-09-02 08:36    点击次数:166

  消息,近日,浙江越溪胶丸有限公司因生产经营单位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案,被新昌县应急管理局处以罚款人民币1万元整(10,000.00)。

  据公告内容,浙江越溪胶丸有限公司在2024年5月27日在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儒岙镇工业园区实施了生产经营单位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新昌县应急管理局对浙江越溪胶丸有限公司作出了罚款人民币1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

  浙江越溪胶丸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五项线上配资炒股,构成了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的违规行为。因未能如期改正,新昌县应急管理局对浙江越溪胶丸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1万元整。主体名称浙江越溪胶丸有限公司处罚决定书文号新昌应急罚决﹝2024﹞第000028号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决定时间2024-06-27处罚内容1、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罚款金额(万元)1.000000没收违法所得0.000000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行为类型浙江越溪胶丸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单位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案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违法事实当事人浙江越溪胶丸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27日在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儒岙镇工业园区实施了生产经营单位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处罚机关新昌县应急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6240025870011数据来源单位新昌县应急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624002587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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